業務范圍 Business Scope
職業衛生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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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概況 |
項目名稱 |
拉孜中廣核太陽能有限公司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 |
行業 類別 |
電力生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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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業主 |
拉孜中廣核太陽能有限公司 |
項目 性質 |
已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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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地址 |
拉孜縣嘉定路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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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評價企業聯系人 |
周威 |
被評價企業聯系人電話 |
17308995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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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簡介 |
拉孜中廣核太陽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19日,位于拉孜縣嘉定路2號,注冊資本4573萬,拉孜光伏電站容量為20MWp。電站采用兩級升壓模式,配套建設一座35kV開關站、一座110kV 升壓站,光伏電站35kV開關柜輸出兩回35kV線路(廣集一線、二線),經30座鐵塔送至中廣核110kV匯集升壓站,升壓站再通過一回 110kV 送電線路(集拉線)接入國網拉孜110kV 變電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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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機構及評價項目組 |
評價機構 |
四川眾望安全環保技術咨詢有限公司 |
機構負責人 |
潘祖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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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項目組人員名單 |
高飛、高軍、王春雪、李棟、徐曉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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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活動主要信息 |
簽訂合同時間 |
2021-7 |
報告提交時間 |
20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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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評價類型 |
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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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現場調查、采樣、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 |
現場調查:李棟 采樣、檢測:李棟、解洪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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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用人單位)陪同人 |
周威、吳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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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現場開展檢測活動時間 |
2021-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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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用人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結果 |
物理因素:噪聲、工頻電磁場。
化學因素:六氟化硫、氮氧化物、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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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結論與建議 |
一、結論: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用人單位間屬于“電力生產”中的“電力生產(其他)”。根據《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的通知》(國衛辦職健發〔2021〕5號),“電力生產(其他)”屬于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結合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潛在危險性、接觸人數、接觸時間、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等進行綜合分析,判定用人單位屬于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 本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只針對拉孜中廣核太陽能有限公司現有生產狀況,公司今后如果改變生產而導致職業病危害因素改變,應進一步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評價。 二、建議措施: (1)根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2020〕5號令)第十五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2)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在作業場所出入口、作業崗位或顯著位置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中文警示說明及職業病危害告知卡。對于設置工作,企業法人是第一責任人,負責職業健康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主管人員是設置公告欄的直接人,切實履行好職責和義務,積極開展工作。警示標識、告知卡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要及時修整或更換;除警示、告知外,建設方還可以在車間設置相關宣傳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以加強工人意識教育。 (3)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參加職業衛生監管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培訓。 (4)公司與新老員工簽訂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由管理部門向員工如實告知,現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5)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的要求,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包括: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宣傳培訓檔案、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員工個人職業健康檔案、法律法規等7大類檔案。 (6)根據《建設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2〕第49號)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體檢結果應告知作業人員。個人健康監護應建立“一人一檔”的健康監護檔案。 (7)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8〕第24號)、《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等的相關規定,安排本單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8)職業病危害申報:根據《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監總局〔2012〕第48號令)第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危害因素。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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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審查專家組評審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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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現場調查及檢測工作照:
圖1 評價人員現場勘查照片 (持證人員:李棟,右二,證書號A01(P)15101593)
圖2檢測人員現場照片 (解洪亮,右二,證書編號:A01(J)15101403; 李棟,左二,A01(J)151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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